114-1學期【就學優待(減免)學雜費】第⼆次申請時間

發布日期 : 2025-08-19 發佈者 : 學務組公告

⼀、申請時間:即⽇起⾄114年09⽉30⽇(二)截⽌

⼆、申請減免適⽤對象:

1.低收入⼾學⽣(低收入⼾證明)

2.中低收入⼾學⽣(中低收入⼾證明)

3.⾝⼼障礙學⽣(⾝⼼障礙⼿冊)

4.⾝⼼障礙⼈⼠⼦女(⾝⼼障礙⼿冊)

5.特殊境遇家庭之⼦女(特殊境遇證明)

6.原住⺠學⽣

7.現役軍⼈⼦女

8.卹內及卹滿軍公教遺族⼦女

※經教育部核准114學年1學期就學優待(減免)學雜費之同學及⾸次申請之同學,

爾 後每學期均需重新申辦。(延修⽣、轉學、降轉、重讀及復學之前已申請過減免等

且享有補助學費的學期,不得重複申請減免)

※凡每年9⽉底申請近1年度家庭年收入低於90萬元之經濟弱勢補助,與本項減免

不得重複申請,請選擇較優補助⽅式申請。

三、應檢附文件:

1.減免申請書(學⽣及家⻑均需簽名或蓋章)。

2.⽗⺟及學⽣的新式⼾⼝名簿影本(含記事)或⼾籍謄本正本(三個⽉內,含記事)。

3.其它證明文件(政府核發之有效證明,例如:低收入⼾證明、⾝障⼿冊…等)。

四、辦理說明:  

    符合以上⾝分等資格的同學,請同學上SIP學⽣資訊系統→各項申請與查詢→

減免→減免學雜費申請,填寫減免表格列印,簽名或蓋章後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

於09⽉30⽇前攜帶相關證明文件,到進修部辦公室學務組(⾏政⼤樓1樓112室)。

完成就學優待(減免)⼿續後,將學雜費扣除就學優待(減免)補助⾦額後的差額,重

出繳費單後,再以轉帳或到⼟地銀⾏繳交學雜費⽤。

五、如對減免申請有疑問,請⾄進修部辦公室或來電學務組:胡⼩姐03-4581196 分機3722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