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-1學期【就學優待(減免)學雜費】第⼆次申請時間
⼀、申請時間:即⽇起⾄114年09⽉30⽇(二)截⽌
⼆、申請減免適⽤對象:
1.低收入⼾學⽣(低收入⼾證明)
2.中低收入⼾學⽣(中低收入⼾證明)
3.⾝⼼障礙學⽣(⾝⼼障礙⼿冊)
4.⾝⼼障礙⼈⼠⼦女(⾝⼼障礙⼿冊)
5.特殊境遇家庭之⼦女(特殊境遇證明)
6.原住⺠學⽣
7.現役軍⼈⼦女
8.卹內及卹滿軍公教遺族⼦女
※經教育部核准114學年1學期就學優待(減免)學雜費之同學及⾸次申請之同學,
爾 後每學期均需重新申辦。(延修⽣、轉學、降轉、重讀及復學之前已申請過減免等
且享有補助學費的學期,不得重複申請減免)
※凡每年9⽉底申請近1年度家庭年收入低於90萬元之經濟弱勢補助,與本項減免
不得重複申請,請選擇較優補助⽅式申請。
三、應檢附文件:
1.減免申請書(學⽣及家⻑均需簽名或蓋章)。
2.⽗⺟及學⽣的新式⼾⼝名簿影本(含記事)或⼾籍謄本正本(三個⽉內,含記事)。
3.其它證明文件(政府核發之有效證明,例如:低收入⼾證明、⾝障⼿冊…等)。
四、辦理說明:
符合以上⾝分等資格的同學,請同學上SIP學⽣資訊系統→各項申請與查詢→
減免→減免學雜費申請,填寫減免表格列印,簽名或蓋章後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
於09⽉30⽇前攜帶相關證明文件,到進修部辦公室學務組(⾏政⼤樓1樓112室)。
完成就學優待(減免)⼿續後,將學雜費扣除就學優待(減免)補助⾦額後的差額,重
出繳費單後,再以轉帳或到⼟地銀⾏繳交學雜費⽤。
五、如對減免申請有疑問,請⾄進修部辦公室或來電學務組:胡⼩姐03-4581196 分機3722。